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张*、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西百善源健康养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一、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5)并执字第****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百善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二审法院对本系列案件中的20起案件开庭后,百善源公司、潘*分别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请求准许百善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潘*退出诉讼但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让潘*退出诉讼,只准许百善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庭审,程序违法二、二审认定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没有证据证明张*“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张*未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一、二审也未就此事实进行过法庭调查二审法院将张*举证不能的责任归咎于潘*,认为“潘*并无证据证明张...(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