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5)并执字第****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西百善源健康养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裁定系在本案一审期间作出在二审法院对本系列案件中的20起案件开庭后,百善源公司、潘*分别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请求准许百善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潘*退出诉讼但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让潘*退出诉讼,未准许百善源公司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