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徐**、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9月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西路**弄xxx号房屋,由原告于2002年2月向被告购得。2013年3月期间,被告徐**、案外人沈**闻悉房屋面临拆迁,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松江法院被驳回(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822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90号);后经再审及法律监督程序均驳回上列二被告诉求。2013年12月,二被告以无赖之举,强破门窗强占原告房屋。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涉讼。原告认为,讼争房屋属原告所有,二被告无理强占原告的房屋,理应搬出,并应当参照当地租赁房屋价格支付原告相应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搬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西路**弄...(本文书还有2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