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6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钟**系大洋文化公司的职工,自2000年10月起在大洋文化公司处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3月19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大洋文化公司欠缴其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4)222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大洋文化公司其职工钟**反映其少缴/未缴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734元,要求大洋文化公司对其与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钟**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钟**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大洋文化公司如对钟**所反映的...(本文书还有4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