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不服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顺河区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顺河区城管局委托代理人邢**、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顺河区城管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汴顺城综罚决字﹝2020﹞第wj—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姓名:魏**,性别:女,所在单*:个体,地址:晋开四季城**楼xx。本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规划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小区**号楼之**号楼之间的消防通道建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违法的证据:1、...(本文书还有3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