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营口鑫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捷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鑫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尤*,被告山东捷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拆箱费、港杂费、换单费、滞期费、场地污染费等共计404762元,并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1%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2166.7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拆箱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排拆箱和送货事宜,货物从淮坊港起运至鲅鱼圈港,港口20尺拆箱费用:260元/20'(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履行期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为顺利履行拆箱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于2019年1月1日与营口兴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年租金为20万,租期1年;于2019年1月5日与初来福签订叉车租赁合同,年租金为6万元,租期1年;于2019年1月5日与张明辉签订铲车租赁协议,年租金为9.6万,租期1年。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尚*原告拆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为424932元。因被告超期,箱子3月份的滞期费为11400元,原告己经替被告...(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