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和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在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590.06元、护理费3643.12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83⒋3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出院后的误工费另行计算,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44367.48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0日原告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被告处医务人员对其行手术治疗,手术后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原告告知对其阑尾已经切除。2...(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