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锢丰公司)与被告广州夫凡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夫凡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锢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夫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锢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夫凡公司向锢丰公司支付加工款5528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庭审中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始,锢丰公司与夫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锢丰公司向夫凡公司提供电镀加工服务。期间,夫凡公司常有拖欠锢丰公司加工款现象。2019年4月29日,双方经对账,夫凡公司确认尚欠锢丰公司加工款136437.52元,并向锢丰公司出具《应收电镀加工费明细确认表》《具体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清前述款项。后夫凡公...(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