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和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合计28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6日10时48分,原告马**驾驶涉案豫n×××**号车辆在淮北市××山区迎宾路追尾李*杰驾驶的皖f×××**号车辆,造成原告马**车辆受损。事故经淮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马**承担全部责任。因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平财险永城支公司辩称,若事故属实,在驾驶证、行车证检验真实有效,且无免责的情形下,对原告马**...(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