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王**、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给付原告租赁费、物资赔偿款等计204170元及违约金4万元;二、被告王**给付原告租赁费45万元;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因施工涿州市码头镇金***小区工程租用原告建材,经双方核算被告王**共计欠原告租赁费、物资赔偿款等共计654170元。后被告王**向原告出示了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中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诺在45万元内代被告王**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余204170元及违约金4万元由被告王**偿还。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王**辩称,45万元属于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