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颂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颂迪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判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领款凭证及所谓的两份结算单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的业务提成费为288008元是错误的。领款凭证及所谓的两份结算单证据形式上看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领款凭证及结算单没有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签字审核,只有邬*城和陈**作为负责人签字,邬*城和陈**并非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无权与被上诉人结算。领款凭证审核栏里没有会计、出纳、经手人签字认可,只是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根本不符合财务管理及领取的规定,上述证据不能认定是...(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