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李**与被告史*、成都金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申请追加实际车主黄**作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告李**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史*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4163.5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黄**承担实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8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早上,史*驾驶运输公司的川a×××××重型货车由淮口广东路方向沿吉林东路方向行驶,在吉林路口时,与同向红灯信号进入路口后左转...(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