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曹**、原审第三人上海市中医医院、原审第三人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需赔偿172,471.32元以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16年6月21日,被上诉人作为上海市中医医院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静安区人保局于2016年9月2日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