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曾本公司多名员工分别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曾本公司依法追缴。广州公积金中心经调查,作出多份补缴决定,责令曾本公司分别为其员工补缴拖欠的数额不等的住房公积金(各员工除入职时间不同导致被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存在差异外,其余案件事实相同)。曾本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广州...(本文书还有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