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杨*、杨*、杨**、高**因与被上诉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杨*、杨*、杨**、高**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献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的责任、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远远不能够证实杨*举向其借款、其向杨*举实际交付借款款项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书写时间是2019年2月24日,借款现金65万元,用款期限是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其在2019年2月24日是如何向杨*举交付65万元现金的证据,也就是说本案借款65万元有无履行没有查明,而且实际上杨*举没有如此大额的资金需求,蒋**也没有这么大的出借能力。该65万元的借条,从形式上、内容上字体和签字均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杨*举签字的位置不正,杨*举本人会写字,无需由他人代为书写欠条,本案的借条存在重大疑问,借条是在何种情况下形成。—3—
的。上诉人申请对该借条朱*时序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同时恳请二审法庭责令蒋**出庭说明借条的形成过程。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2月24日,杨*举和蒋**对借款行为进行对账核算出具的本案借条,但是本案借条从内容上完全看不出对账的意思。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与于**的录音,录音中被上诉人否认还款25万元的事实,但是一审过程中通过一审法庭调取的银行的交易凭单能够清楚的证实还款25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以杨*举之前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来推断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是不正确的,更缺少证据支持。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杨*举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一审法庭调取了带有杨*举签名的三份样本供鉴定机构比对,调取的三份杨*举的签名从字面上能够看出明显不是同一人书写...(本文书还有8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