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于**、杨**、高**、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被告于**、杨**、杨*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经营建材租赁生意,二人因生意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2月24日双方核算账目后杨*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证实应付原告借款65万元,现因杨**病故。为保证原告的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于**辩称,1、于**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于**与杨**不是夫妻关系,双方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杨**没有向原告借钱与于**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所诉借款于**不知情,于**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于**既不是杨**的妻子也不是杨**的合法继承人,对原告所诉借款没有任何...(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