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华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昶公司)与连云港太平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坩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刘**,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公司立即退还我公司的货款40800元并赔偿因其产品缺陷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我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购买被告生产的五面高纯高效免喷坩埚12只,并由被告赠送同样规格的提纯坩埚1只,总价款40800元。我公司在支付全部货款后,被告通过发运方式向我公司交了货。我公司于同月22日收货时,发现包装有挤压痕迹,存在坩埚壁部破损的风险,而且部分包装没有附加防震标签,遂告知了被告,被告称包装挤压对坩埚应该没有影响,如果没有明显的裂纹或边墙无缺损,可以放心地使用。同月26日,我公司使用了编号为*******703的坩埚,次日晨出现硅液溢流报警。同月30日,被告派员到现场,确认该次溢流是由于坩埚d面隐裂造成的,但双方对形成溢流的具体原因未能确定一致。同年12月1日,被告向我公司出具了书面产品质量保证函,称如果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因坩埚本身的质量造成的问题,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同年12月13日,我公司继续使用被告所供另一坩埚,但在加热过程中再次出现硅液溢流的事故。该两次事故,均造成我公司机械设备等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我公司认为,被告的产品在我公司的使用过程中,先后两次发生硅液溢流...(本文书还有6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