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未与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31日不再回到原告处上班,致使其未能领取2015年7月份工资1895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31日的工资3851.9元;确认原、被告双方未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辞职,并在2015年7月31日离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5年7月份工资以及补助,合计4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于2014年5月4日入职原告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未再...(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