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8年2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通辽市威远护卫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通辽市威远护卫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以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与法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