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李**诉被告孙**、被告商*市呈祥卫生材料厂(以下简称呈祥厂)、被告商*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台办事处)、被告商*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安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20**年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徐*,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董*,被告平台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平安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呈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返还欠款101025元及利息116936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受被告孙**委托,为呈祥厂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代偿银行借款后,多次向被告主张追偿未果。经查,被告呈祥厂系原平台镇成立的集...(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