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冶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实冶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虽然有上诉人发放的工作证,在上诉人的工作场所内工作,但是,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的实际用工主体,生产线的实际承包人是被上诉人的实际用工者,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一审法庭调查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并未按受上诉人的管理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上诉人是将自己的生产线发包给第三人,虽然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被上诉人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被上诉人的日常工作、工资发放等管理工作均有第三人控制和管理。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工资的支付账户并不是上诉人,因此...(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