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
原告青岛前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前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前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交付租赁物,包括钢管、扣件、木架板、顶托及步步紧等,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无奈原告于2013年5月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租金,2015年4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商初字第3030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403024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现在被告处的租赁物日租金为237.34元,原告现主张自2013年5月1日至201...(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