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薛**与上诉人浙江省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温州矿山井巷公司\u0026amp;amp;rdquo;)、原审被告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龙成许昌分公司\u0026amp;amp;rdquo;)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3月15日,龙成许昌分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位于许昌县苏桥镇武庄村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副井巷道开拓施工工程承包给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温州矿山井巷公司。2011年5月,薛**到该项目处从事矿山测量工作。温州矿山井巷公司未给薛**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1年7月6日,薛**与同事郭松伟一起到巷道内测量定向时,因巷道冒顶石块落下砸伤,先被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薛**的治疗情况如下:2011年7月6日至同月12日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天,花费医疗费61004.75元,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多处伤害,医疗费均由温州矿山井巷公司支付。2011年7月12日至同年11月28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39天,先后在该医院呼吸与重症二科和康复科进行...(本文书还有5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