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梁**无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第三人向被告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被告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原告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2018年11月22日,被告公积金中心向原告作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第三人反映其少缴/未缴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4283元,要求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并附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原告并无提出异议。2019年1月16日,被告公积金中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白云责字(2019)3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查实原告未按规定为第三人缴存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