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邓**无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被告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1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2001年2月至2009年2月原告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2018年11月22日,被告公积金中心向原告作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第三人反映其少缴/未缴1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2001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7050元,要求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并附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原告并无提出异议。2019年1月16日,被告公积金中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白云责字(2019)3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