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扬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及第三人陈*住房公积金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陈*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扬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律师,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扬电子公司诉称,原告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8〕138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为陈*缴存200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1634元到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告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及责令缴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服一、广州公积金中心在处理陈*补缴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广州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广州公积金中心接受陈*投诉时,应对其补缴年限进行审查,对于超过两年追溯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处理其次,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仅仅...(本文书还有5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