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博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粤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道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诉讼请求;2.吴**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博道公司尚有764,544元工程款未支付给粤通公司,在此基础上错误认定吴**通过受让取得700,544元合法债权。博道公司与粤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确认,在粤通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违反意思自治的基本法理要求,且选择性屏蔽了博道公司与粤通公司《承诺书》内容,导致事实认定出现重大错误。第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变更了《k49+000-k51+020施工谈判会议纪要》中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博道公司放弃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权利”,属于法律适用明显不当。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本文书还有4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