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胜龙、殷**、张**、王*、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毛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胜龙及其辩护人瞿**、陈**、被告人殷**及其辩护人许*、被告人张**、...(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