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同等责任不妥;排除非法证据,视听资料是虚假证据;误工费应当予以认定。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李**在“后退又向前行进过程中,与被告电动车遮阳棚挂碰发生事故”与事实明显不符。上诉人电动车的遮阳棚与李**自己闪倒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和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