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郑**房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4116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18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218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932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本息共计228.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21日,郑*卫出资以原告名义购买位于郑*新区××南、××北、××以西××、××、××号建筑面积共计681.51平方米的三套房...(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