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闫*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2015年11月25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委托代理人常**、被告闫*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诉称:`我与被继承人闫树林(2014年10月18日死亡)生前系夫妻关系,闫*系闫树林长子;我与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位于镇赉县3区9段401号的房产一处。被继承人闫树林死亡、继承开始后,闫*伪造遗嘱,并持该遗嘱于2015年2月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将前述房产全部返还给闫*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案诉讼过程中,闫*指使证人羿楠、孙*欣向镇赉县法院出具虚假证言,意图独占前述房产。被继承人闫树林除闫*作为长子、我作为配偶,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外,尚有其父闫忠贵、其母吴*兰及长女闫一洋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均无劳动能力,闫*伪造遗嘱诉讼至法院,并指使证人做伪证,意图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情节严重,依照《继承法》第七条(四)项之规定,闫*已丧失继承权。请法院确认闫*已丧失对闫树林...(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