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孙*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德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设银行常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银行常德分行向周*、孙*赔偿房屋所有权损失827161元(房屋价值450100元、装修价值112700元、临时安置费3381元、搬迁费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90020元、提前搬迁奖20000元、租金损失138960元)。
建设银行常德分行辩称,一、周*、孙*认为建设银行常德分行侵害其房屋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孙**(钢)的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一直占有、使用、收益**栋**层**号房至今,建设银行常德分行与孙**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置换,只是双方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三、周*、孙*要求按照拆迁标准...(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