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安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2
议庭,于2020年6月9日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安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安建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8月20日前的租金374381.8元,后...(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