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诉被告魏**、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魏**、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魏**将位于开封市集英花园开封市教育局a-23号住宅**单元**层**号,原魏**名下不动产权证为豫(2017)开封市不动产第1021256号(现庞**名下不动产权证为豫(2019)开封市不动产权第0035418号)房屋转让与庞**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魏**于2012年3月9日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一份,约定魏**将其所有的位于开封市集英花园**号楼东单元**层东屋出售给原告,价格为40万元。并约定待房产证办后,被告及时将房产证交于原告,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协议签订时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使用至今长达7年之久。2017年11...(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