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4时35分许,孙*驾驶驾驶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号挂车(载孙*建),沿城阳区正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马街道葛家屯社区西路口处,与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管**持c4证驾驶的鲁b×××××号轿车相撞后,又撞倒路中间水泥隔离墩,致两车损坏,公路水泥隔离墩及路面损坏、管**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青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驾驶车辆观察不周、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的违法行为;与管**准驾不符驾驶轿车、进入路口未遵守让行的违法行为,均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过错作用均等,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害人管**生于1961年9月**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瓦店镇辛庄村**号。四原告提交青岛市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火化证1份,户口变动证1份,证明受害人管**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9月17日死亡的事实。原告...(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