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兵如与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远兵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租赁物赔偿款1990715.38元及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克山县盛***小区项目租用原告钢管、扣件等建材,双方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合同履行至今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支付的租金后,被告尚拖欠原告租金、租赁物赔偿款合计1990715.3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