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赵*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009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返还原告嫁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11月份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分居至今,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将原告尾号为4342邮政储蓄卡中30090元转入其尾号为9685邮政储蓄卡中,双方于2019年6月3日经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涉案财产未作处理,涉案财产系原告个人财产,应依法返还,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赵*1辩称:原告主张的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转入尾号为9685的银行账户30090元,被告并不清楚,该卡也不属于被告。婚前购买的家具是由被告出资与原告一起购买,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不同意返还30090元,也不同意分割家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