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另查明: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26日针对立信所的复议申请作出(2018)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相关复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维持(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确定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并认定系统风险对损失同时存在影响,对系统风险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扣除是否恰当;二、立信所对投资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一、关于一审判决确定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并认定系统风险对损失同时存在影响,对系统风险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扣除是否恰当的问题。
首先,公司利润是投资者选择是否投资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途径即...(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