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全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善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善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善居公司向全汇公司支付违约金22961253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完成招租面积17145.8平方米×7200元×0.93×20%);2.改判保证金490万元归全汇公司所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善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善居公司在签订《汇诚名园项目协...(本文书还有1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