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女,1999年2月**日生,傣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上诉人芒市勐焕街道建国社区街***小区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街***小区居民小组)、张**因与被上诉人黄**、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街***小区居民小组、张**上诉请求: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判令黄**、项**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黄**、项**建房的土地与街***小区居民小组、张**的土地为原芒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开发出售,无其他通道”,并认为黄**、项**新建**幢房屋座向为坐西朝东,进出上述房屋必须经过进***小区约八米宽的道路,这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一***小区进门通***小区范围内72家住户共***小区的专用道路***小区是1997年10月在芒市委、芒市的关心帮助下,为保障山区教师老有所居,建设舒适、良好的居住环境,由原城郊乡人民政府征收并由乡土地管理所负责实施开发,该宗土地(包***小区进门通道土地)经过测算规划完整后向山区教师***小区住宅用地共72宗,所有道路的费用都平摊在72家住户的土地购买款,道...(本文书还有5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