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向李**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截止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20193.08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原系成都源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成都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5%的股权...(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