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张*诉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张*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张*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11589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丧葬费17326元、死亡赔偿金395490元、鉴定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上共计522555元。诉讼中,两原告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本文书还有1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