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童**,第三人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良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童**与第三人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51795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51795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合伙投资关系,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2019年6月1日,经原被告友好协商,双方共同投资注册了中山市沃家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原告占70%股份,剩余30%的股份由被告妻子唐**代持。现因运营不当,公司已实际停业。2019年8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并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11...(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