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11月6日典礼同居,于2007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9月**日生育女儿李*甲,2009年9月**日生育儿子李*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双方在共同打工期间,被告沉迷赌博、酗酒,经常酒后滋事,对原告施*。被告还无端猜疑原告,到...(本文书还有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