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深圳市宝港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被告宝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浙108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宝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宝港公司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浙10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10月15日,被告宝港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2020年10月26日反诉原告宝港公司撤回了对反诉被告蔡**的反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宝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