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1、原告支付的彩礼款而不是建房款,被告仅从父母手中拿到30000元的彩礼;2、钟某甲支付的50000元彩礼如果是原告出资的,应属于原告对其儿子的赠与,原告如需要回,需要对其儿子申请撤回赠与;3、原告儿子钟某甲和被告李**同居近三年之久,而且生育有孩子,被告李**所持有的30000元彩礼早已用于生活消费,不应当予以返还;4、2014年正月,原告已经向被告父母要求20000元彩礼款,当时守着媒人说从此了解。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之子钟某甲与被告李**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典礼同居,同居后于2011年农历7月**日生育一子钟凯歌。2013年6月份,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在钟某甲与被告典礼期间,原告出资以建房名义通过媒人向被告支付50000元现金,未支付其他款项。2014年,原告曾*诉被告李**父母至...(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