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嵊州市拓跋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嵊州市拓跋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被告聘用原告担任公司驾驶员,同日下午14时45分,在新昌-蟠溪-2公里处,原告驾驶的被告公司所有的浙df××××重型自卸车因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车载质量30%以上(实载43330kg,超载27230kg,超载率169%),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扣押了原告的驾驶证和浙df××××重型自卸车车辆。2020年7月15日,新昌县...(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