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骆**、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骆**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吴*宝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蔡**,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1.要求骆**归还借款37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骆**向李*借款21万元,李*于当日将21万元汇入骆**账户,后骆**分别于2019年3月7日与2019年4月1日归还李*本金1万元,共计2万元,骆**于2019年4月1日出具借条19万元给李*,张**对其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3...(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