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明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徐*、追加被告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献县明智建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献县明智建材租赁站托诉讼代理人张**、经营者冯**,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追加被告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追加被告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明智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给付租金653821.16元,后续租金按每日产生574.22元被告给付至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价值525374元租赁物,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3.请求依法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