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邓**因与被上诉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洪**、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章**的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洪**、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向章**借款297万元,与事实不符。我方仅向章**借款190万,并在2016年1月20日前已经归还了129.04万元,并在2019年6月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十年,每年租金34万元,折抵本案的借款。《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在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中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邓**上诉请求:1、撤销(2019)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邓**对洪**、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债务中的8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章**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是章**和洪**、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章**根据洪**指示将案涉借款转入邓**账户,邓**在收到借款后未使用借款,而是根据指示将借款汇出。邓**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仅是向洪...(本文书还有5537字未显示)